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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传承新路径!深圳首度探索遗嘱信托公证

2022-6-1 admin

遗产传承新路径!深圳首度探索遗嘱信托公证


读创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张玮玮


“如果身故后,家人无法妥善处理遗产,生活没着落该怎么办?”近日,42岁的深圳市民李女士在律师的指导帮助下,走进深圳公证处,完成了设立遗嘱信托的愿望,解决了将来财产处置规划和遗嘱执行的“烦心事”。据悉,这也是深圳公证行业对《民法典》中的新制度“遗嘱信托”的首次探索。


李女士几年前与前夫离婚,独自抚养年幼的女儿,通过努力打拼攒下家产。在考虑意外风险时,她头疼的是:若遗嘱指定所有遗产由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女儿继承,他们都无能力打理。同时,万一女儿继承了高额财产,已再婚的前夫作为法定监护人,能否将这些财产全部用于女儿的生活、学习、未来的事业支持上?她并不放心。


李女士找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芹、朱楚欣进行咨询。律师帮其做出“遗嘱信托”安排,从而巧妙地解决上述难题。同时,律师还为她提供了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指定监护人、意定监护安排、监护协议等解决方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芹、朱楚欣探讨委托人的“遗嘱信托”安排(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通过律师的帮助指引,李女士于近日来到深圳公证处,在遗嘱公证中为自己的所有遗产设立了一份遗嘱信托。李女士与受托人——自己的至交好友张女士共同签署了一份《民事信托协议》。其中约定,在李女士去世后,张女士将负责管理李女士的遗产,并将管理的遗产及对应的收益,按照《民事信托协议》中李女士提前设定的时间和方式分配给三个受益人:李女士的父亲、母亲和女儿。这样有利于“守住”遗产,按时给李女士的父母和孩子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待李女士的女儿30岁时,再将财产全部交给她。


“遗嘱信托”是《民法典》继承编当中的一大亮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杜芹律师介绍,遗嘱信托属于民事信托,而非信托机构所从事的营业性信托。它可以由个人做信托受托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实现委托人的民事目的,对于财产管理的专业性和增值目的并不太在意。如果立遗嘱人选择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来设立遗嘱信托也是可以的。不过她认为,公证程序会让”遗嘱信托”的设立增加仪式感和信赖感,也间接产生 “登记”作用,而且尽早与公证处对接,对建立“遗嘱信托”执行时与继承等公证衔接手续非常重要。


深圳公证处业务指导与研发部副部长胡晓晖表示,信托财产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具备独立性,独立于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普通的商业信托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必须经过登记,从而具备独立性。但市场上,家族商业信托设立的最低门槛高达1000万,且收取高昂的管理费,无法满足普通民众的信托需求。而民事信托登记制度尚属空白,受托财产的独立性得不到保障。尽管如此,深圳公证处按照遗嘱信托结构做了这样的法律尝试,目的是为了满足公证当事人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程度地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不论是什么形式,以群众需求为导向,解决群众的问题是关键。” 深圳公证处党委副书记、副主任李金祥表示,本案也是对民事信托在非讼领域的重要实践,对于推动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民事信托中受托财产独立性登记等制度具有积极意义。目前,深圳公证行业已经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民事信托登记条例》,推动公证作为中立的公共服务机构承担民事信托登记的重任,力图在深圳构建法治先行示范区的东风下,先行先试,完善民事信托登记制度。他表示,期望公证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公共服务体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为和谐的财富传承和社会安定发挥重要的预防纠纷的价值。


虽然《民法典》把“遗嘱信托”带入大众视野,但目前这一法律服务还鲜少人知。律师和公证员认为,随着人们对遗产规划安排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公证“遗嘱信托”的探索将帮助更多市民解决“无法、不便、不能、不愿直接传承财产”等难题,通过不同的遗嘱信托条款设置,让遗产传承的具体路径更加丰富,让立遗嘱人处分遗产变得真正自由,有利于家族财产的多代传承。


审读:谭录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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